聯交所譴責華眾車載(06830.HK)及主席違反上市規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5 03:56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聲明,譴責華眾車載(06830.HK)違反上市規則,包括︰未能就若干關連交易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在考慮進行該等關連交易時,及時諮詢合規顧問的意見;及確保公告及2012年及2013年年報所載資料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同時,亦譴責公司主席、執行董事、行政總裁兼控股股東周敏峰在關鍵時候違反《上市規則》第 3.08(a)至(f)條所載的董事職務及《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未能盡力遵守《上巿規則》及未有盡力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規則》;譴責執行董事常景洲、非執行董事王玉明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成員徐家力違反《上市規則》第 3.08(f)條所載的董事職務;及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以及批評:獨立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成員於樹立及田雨時、非執行董事賴彩絨及匡敏、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前審核委員會成員蘇錫嘉違反董事職務;及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總結違規情況嚴重,上市委員會作出以下指令︰公司須於本新聞稿刊發後兩星期內,委聘一名讓上市委員會及/或上市部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對公司的內部監控進行全面檢討並給予改善建議,以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以及於本新聞稿刊發後兩個月內,向上市部commit顧問改善建議的書面報告;
須在其後兩個月內,向上市部commit顧問就該公司全面執行其建議情況的書面報告;
須於本新聞稿刊發後兩個月內,聘任一名令上市部滿意的獨立合規顧問,並持續聘用兩年,作為其遵守《上市規則》的顧問;或於本新聞稿刊發後兩年內繼續持續聘任現有合規顧問,作為其遵守《上市規則》的顧問;
合規顧問須向該公司審核委員會負責;及委聘合規顧問後,聘用期內管理及使用合規顧問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任何必需變動及行政事宜,均須commit上市部考慮及批准。
周先生、常先生、王先生、徐先生、於先生、田先生和賴女士須各自參加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涵蓋遵守《上市規則》、董事職責的 24 小時培訓,包括 4 小時有關須予公布的交易及關連交易的培訓。有關培訓須於本新聞稿刊發後 90 日內完成;及(b)須於完成培訓後兩星期內,向上市部commit由培訓機構發出的書面證明,證明已完全遵守此項培訓規定。(de/d)~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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