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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力能:公告延長增資募集期限,對原股東及員工或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益受損之補償方案及承諾內容.(更正101.11.19重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1/11/1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1/09/2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應於收到金管會增資核准函8/15後三個月內完成增資程式.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已於10/23向金管會提出延長增資募集期限之申請;業經金管會於

101/11/14金管證發字第1010049218號函核准在案。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補償方案:已依原增資繳款書繳納股款者,若因發行規模變動或延長繳款期間而不願

參加,其溢繳或繳納之股款金額,將由公司退回其股款,並給付自原繳款期繳交日起至

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利率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2.承諾內容:對於原公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每股發行價格之日起,至本次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原認股基準日止,原股東若因出售持股,致喪失認股權者,再延長股款繳納截止日

前,向本公司提出異議,董事長承諾願轉讓認股權予該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可認之股數

,另若迄股數繳納截止日,仍未收足股款,其已繳款者;或因繳款期限延展期間已繳款

之員工及原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董事長願負起相關之損害賠償責任。

3.本次更正內容:主旨及第4點,其中「繳款期間」皆改為「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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