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郝企業:公告本公司變更股務代理機構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99/01/12
2.公司名稱: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冠郝一)於
九十九年三月四日發行屆滿二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
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以本
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當日為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公司
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各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以掛
號寄發給債券持有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買
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告後
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若以書面回覆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
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
滿二年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03.02%(賣回收
益率為1.5%)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
日內以現金贖回本可轉換公司債。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99年03月04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99年02月03日
至99年03月04日止。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99年01月28日至99年02月01日
五、債券賣回手續:
採帳簿劃撥賣回方式: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
賣回申請書〈表格由證券商提供〉;(2)證券存摺;(3)集保帳戶
印鑑;於99年02月03日之前二個營業日起至屆滿日(99年03月04日)
之前二個營業日止至買進本轉換債之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六、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
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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