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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的內容涉及本公司於2012年9月24日就建議發行本金額400,000,000美元(折合約3,101,240,000港元)的定息可換股債券刊發的公告。
繼在累計投標詢價過程中取得良好反應後,董事會欣然宣布建議將發行本金額提高至500,000,000美元。本公司與牽頭經辦人已訂立認購協議;據此,牽頭經辦人個別同意認購及支付(或促使認購人認購及支付)將由本公司按協議條款及在其細則規限下發行的可換股債券,涉及本金總額合共500,000,000美元(折合約3,876,550,000港元)。可換股債券可於條款細則所載的情況下以初步換股價每股160港元(可予調整)轉換為股份。
假設可換股債券按初步換股價每股160港元全數轉換,可換股債券將約轉換為24,228,437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本約2.23%及本公司經發行換股股份擴大的已發行股本約2.18%。可換股債券轉換時所發行的換股股份與相關換股日期當天的已發行股份在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權益。
在符合若干條件下,債券持有人有權於自交割日期第41日或之後直至到期日前第10日營業時間結束為止(以存放可換股債券轉換證明檔案當地時間計)(除條款細則規定的情況外,無論如何均至該時止),或倘可換股債券於到期日前已被要求贖回,則直至不遲於指定贖回日期前7個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為止(以上述地點時間計),或倘有關可換股債券持有人已發出要求贖回的通知,則直至發出該通知前一日營業時間結束為止(以上述地點時間計),隨時將其可換股債券按換股價轉換為換股股份。除非先前已贖回、轉換或購入并注銷,否則本公司將於到期日按可換股債券的本金額的102.56%贖回可換股債券。
可換股債券并無亦不得向香港的公眾人士(定義見《公司條例》)作出要約發售或出售。可換股債券只可透過發債方式發售予專業投資者。
可換股債券及換股股份并無亦不會根據美國《證券法》登記,且除在若干例外情況下,不得於美國境內作出要約發售或出售。可換股債券乃根據美國《證券法》S規例而在美國境外作出要約發售及出售。
估計進行認購事項在扣除傭金及開支後所得款項凈額約為496,575,563美元(折合約3,849,999,997港元)。本公司擬將認購事項所得款項凈額用作(i)支付收購事項的部分資金以及(ii)紓減其於2012年6月15日就收購事項訂立的銀行融資中已承諾的借款額。倘FSA不批準收購事項或於發行可換股債券日期起計滿六個月之日仍未獲FSA批準收購事項,本公司有權選擇按監管規定贖回金額贖回可換股債券。
換股股份將根據本公司於2012年4月23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性授權予以發行。發行可換股債券不須經股東批準。
本公司將向證監會申請批準可換股債券及換股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
認購協議須待其中所載先決條件達成及/或獲豁免後方告完成。此外,認購協議可於若干情況下終止。有關其他資料,請參閱下文「認購協議」一段。
警告:由於認購協議未必會完成,以及可換股債券及/或換股股份未必會發行或上市,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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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的內容涉及本公司於2012年9月24日就建議發行本金額400,000,000美元(折合約3,101,240,000港元)的定息可換股債券刊發的公告。
繼在累計投標詢價過程中取得良好反應後,董事會欣然宣布建議將發行本金額提高至500,000,000美元。本公司與牽頭經辦人已訂立認購協議;據此,牽頭經辦人個別同意認購及支付(或促使認購人認購及支付)將由本公司按協議條款及在其細則規限下發行的可換股債券,初步涉及本金總額合共500,000,000美元(折合約3,876,550,000港元)。
認購協議
日期
2012年9月25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
(ii) 牽頭經辦人,即德意志銀行、匯豐及UBS
認購事項
待下文「認購事項的先決條件」一節所載條件達成後,牽頭經辦人已同意於交割日期各自認購及支付或促使認購人認購及支付本金總額為500,000,000美元(折合約3,876,550,000港元)之可換股債券。
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牽頭經辦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的第三方,與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關連。
認購人
牽頭經辦人已知會本公司彼等擬將可換股債券作出要約發售及出售予不少於六名獨立個人、企業及╱或機構投資者之承配人。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各承配人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的第三方,與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關連。
禁售
本公司已承諾,本公司及其代行人士概不會(a)發行、要約發售、出售、抵押、訂約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或授出購股權、發行權證,或提呈賦予任何人士認購或購買任何股份或與可換股債券或股份屬同一類別的證券權益的任何權利,或可轉換、交換或附有權利可認購或購買可換股債券、股份或與可換股債券、股份或其他代表可換股債券、股份或其他同類證券的權益的工具屬同一類別的證券的任何證券;(b)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協議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所擁有股份的任何經濟結果;(c)訂立與前述者具有或擬導致相同經濟效應或可合理預期會導致或同意作出此舉的任何交易,不論(a)、(b)或(c)項所述類別的交易將以交付股份或其他證券、現金或其他方式交收;或(d)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表示有意作出任何前述者,而各個情況均并無於本公告日期起至認購協議日期起計滿45日當日期間取得牽頭經辦人事先書面同意,惟可換股債券及換股股份除外。
可換股債券之主要條款
可換股債券之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發行人
本公司
牽頭經辦人及賬冊管理人
牽頭經辦人
本金額
500,000,000美元(折合約3,876,550,000港元)
到期日
2017年10月23日
發行價
本金額的100%
利息
可換股債券本金額年息率為0.50%,於每年4月23 日及10月23日的半年期期末按每計算金額(定義見下文)2.50美元(折合約19.38港元)支付,每期金額相同。
任何可換股債券的利息按可換股債券本金額每1,000美元(折合約7,753港元)計算(「計算金額」)。除上述有關每期利息金額相同的規定外,任何期間的每計算金額支付的利息須相等於0.50%乘以計算金額及有關期間日數比例,約整至最接近小數點後兩位(即以每半仙約進)。
違約利息
倘本公司未能於可換股債券任何有關款項到期及應繳時支付有關款項,須繳納從到期日起按逾期金額的3%累計之利息。違約利息須以實際違約日數及每年360日計算。
轉換
在符合若干條件下,債券持有人有權於自交割日期第41日或之後直至到期日前第10日營業時間結束為止(以存放可換股債券轉換證明檔案當地時間計)(除條款細則規定的情況外,無論如何均至該時止),或倘可換股債券於到期日前已被要求贖回,則直至不遲於指定贖回日期前7個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為止(以上述地點時間計),或倘有關可換股債券持有人已發出要求贖回的通知,則直至發出該通知前一日營業時間結束為止(以上述地點時間計),隨時將其可換股債券按換股價轉換為換股股份。
兌換可換股債券時須予發行的換股股份數目,按將予轉換的可換股債券本金額(按1.00美元兌7.7531港元的固定匯率換算成港元)除以換股日期生效的換股價厘定。
換股價
轉換時發行的換股股份的初步價格為每股換股股份160港元。
換股價可因應多類事項而調整,其中包括股份合并、分拆或重新歸類、利潤或儲備撥充資本、分發資本、以低於當前市價95%的價格配售股份或其購股權、以低於當前市價95%的發行價進行配售其他證券、以低於當前市價95%的價格進行的其他發行、修改轉換權而每股代價低於當前市價95%、向股東作出其他要約發售及其他攤薄事件等。換股價不得削減以致轉換可換股債券時,所發行的換股股份須以低於面值的折讓價發行又或致使股份要在任何其他適用法例不為所容的情況下發行。
換股股份的地位
可換股債券轉換時發行的換股股份將繳足,并於各方面與轉換後發行的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於本公司股東名冊登記之日當時已發行股份具有同等地位。
到期贖回
除之前已經贖回、轉換或購買及注銷外,本公司將於到期日按未償還可換股債券本金額之102.56%贖回所有可換股債券。除下述若干情況所規定者外,本公司不得於該日前自行贖回可換股債券。
本公司的贖回選擇權
於2014年11月7日起,本公司可隨時向(其中包括)債券持有人及受托人發出不少於30日及不超過60日的不可撤回通知後,贖回全部(而非部分)可換股債券,惟發出贖回通知當日前連續30個交易日中任何20日的股份收市價(按固定
匯率港元7.7531兌1.00美元換算為美元)須至少為適用的提早贖回金額除以換股比率的130%。
倘在任何時候未償還可換股債券本金總額少於原先發行本金總額10%,本公司有權於指定贖回日期按提早贖回金額贖回全部(而非部分)未償還可換股債券。若進行此等贖回,本公司將事先向持有人發出至少30日但不多於60日的通知。
基於稅務原因贖回
倘(i)本公司於發出通知前能使受托人接受,由於香港或任何政治地區或稅務主管機構或部門的法律或規例出現變動或修訂,或對有關法律或規例基於稅務原因贖回 倘(i)本公司於發出通知前能使受托人接受,由於香港或任何政治地區或稅務主管機構或部門的法律或規例出現變動或修訂,或對有關法律或規例
基於監管批準事件贖回
本公司可在下述情況下通過向(其中包括)債券持有人及受托人發出不少於10日但不超過30日的不可撤回通知,在下述時間按可換股債券的監管規定贖回金額連同截至該日的應計利息,贖回全部(而非部分)可換股債券:(a)若在交割日期起計滿六個月或之前任何時間FSA以書面不允許或不批準收購事項,則在該通知日期起計的第10天;或(b)若FSA并未以書面批準收購事項,則在交割日期起計滿六個月之時。
基於控制權變動贖回
倘本公司控制權出現變動,每名債券持有人均有權要求本公司按提早贖回金額全數而非部分贖回該債券持有人的可換股債券。
除牌認沽權
萬一股份不再上市或獲準買賣,或其於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暫停買賣的期間等同或超過連續90個交易日(「除牌」),每名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要求本公司在給予債券持有人有關除牌的通知後第30個營業日(如沒有給予通知,則在除牌後第20個營業日),按截至指定贖回日期的提早贖回金額贖回債券持有人的全部(而非部分)可換股債券。
可轉讓性
可換股債券將可自由轉讓。
形式及計值單位
可換股債券以記名形式發行,每張200,000美元(折合約1,550,620港元),余數則為1,000美元(折合約7,753港元)的整倍數。
可換股債券初時將為總額票據,存放於以Euroclear Bank S.A./N.V.及 Clearstream Banking, soci?t? anonyme之共同代理人之名義登記之共同寄存戶口。
地位
可換股債券構成本公司直接、非次級、無條件及無抵押的責任(須符合不抵押保證),任何時候相互之間均享同等地位,不存在任何優先權或優先次序。除相關法律的強制條款可能提供的例外情況及須符合不抵押保證外,本公司在可換股債券下的付款責任之地位任何時候均至少與其所有其他現有及將來的直接、非次級、無條件及無抵押責任相等。
不抵押保證
只要尚有任何可換股債券仍未償還(按信托契約的定義),本公司不會(并確保其所有主要附屬公司(按條款細則的定義)不會)就其現時或將來的承擔、資產或收入(包括任何尚未要求繳付的資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置設或容許存在任何產權負擔以取得任何相關債務或就任何相關債務取得任何保證或保障,而沒有同時或之前安排可換股債券取得任何此等有關債務、保證或保障而置設或存在的相同擔保,或(i)受托人全權認為相比債券持有人利益不致大為遜色或(ii)經由債券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批準的其他保證。
上市
本公司將向證監會申請批準可換股債券及換股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
認購事項的先決條件
牽頭經辦人認購并支付可換股債券款項的責任須待(其中包括)以下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1. 合約(各為牽頭經辦人感合理滿意的形式)已由有關各方於交割日期或之前簽署及送交;
2. 於刊發日期及交割日期,核數師以牽頭經辦人感合理滿意的形式及內容向牽頭經辦人寄發牽頭經辦人函件,首封函件發出的日期為刊發日期,其後的函件發出的日期為交割日期;
3. 於認購協議日期及有關可換股債券的交割日期:
(a) 本公司於認購協議內的聲明及保證均仍真實、準確及無誤,猶如該日才作出;
(b) 本公司已於當日或之前履行其根據認購協議的所有責任;及
(c) 已向牽頭經辦人送交關於本公司於該日正式授權的人員的證明檔案;
4. 於本公告日期後或發售通函提供的資料的日期(取較早者)直至交割日期當日,本公司及本集團的財務狀況、業務營運、經營業績或前景并無發生任何變動(或任何可能涉及有關變動的發展或事件),以致牽頭經辦人認為可能會對債券發行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5. 於交割日期或之前,已向牽頭經辦人送交有關債券發行及履行本公司根據合約及可換股債券履行責任所需的全部同意及批準(包括所有貸方的同意及批準)副本;
6. 本公司發行及提呈發售可換股債券及履行其根據合約及可換股債券的責任所需的全部政府及/或監管批準;
7. 證監會已批準可換股債券轉換後發行的換股股份及(待符合牽頭經辦人合理滿意的任何條件)可換股債券上市,又或(兩種情況均如是)牽頭經辦人合理地接受將可獲該等上市批準;及
8. 於交割日期或之前,已以牽頭經辦人滿意的形式及內容向牽頭經辦人送交日期為交割日期的有關意見,以及牽頭經辦人就債券發行合理要求的其他有關發行債券的決議案、同意、授權及檔案。
牽頭經辦人可酌情豁免遵守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先決條件。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完成認購協議的所有先決條件仍有待達成及╱或(視情況而定)豁免。
本公司擬於交割日期前達成或促使達成上述認購協議的先決條件。
終止認購事項
在以下任何情況中,牽頭經辦人可在向本公司支付可換股債券的認購款項凈額前,隨時向本公司發出通知終止認購協議:
1. 倘牽頭經辦人得悉(i)認購協議內任何保證及陳述遭違反,或發生任何事件導致認購協議內任何保證及陳述在任何方面失實或不確,又或(ii)未能履行本公司於認購協議內的任何承諾或協議;
2. 倘於交割日期或之前「認購事項的先決條件」一段所指明的任何條件尚未達成或未獲牽頭經辦人豁免;
3. 倘牽頭經辦人認為,於認購協議日期後,國家或國際貨幣、金融、政治或經濟情況(包括貿易全面中斷,或本公司的證券於任何證券交易所或任何場外交易市場的買賣中斷)或貨幣匯率或外匯管制情況出現牽頭經辦人認為可能會對債券發行及分銷可換股債券,或可換股債券在交易市場買賣造成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動或涉及可能變動的發展;
4. 倘牽頭經辦人認為已出現以下任何事件:(i)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及/或聯交所的證券買賣全面停牌或交易受重大限制;或(ii)本公司的證券在聯交所停牌或交易受重大限制;或(iii)有關當局宣布美國、香港、歐盟及/或英國當地商業銀行活動全面終止或美國、香港或英國的商業銀行或證券交收或結算服務受重大干擾;及
5. 倘牽頭經辦人認為已發生任何事件或連串事件(包括本地、國家或國際爆發災難、敵對行動、叛亂、武力沖突、恐怖主義、天災或傳染病或事件升級),以致牽頭經辦人認為可能會對債券發行及分銷或可換股債券在交易市場買賣造成重大影響。
發行換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權
可換股債券及換股股份的發行毋須股東批準。換股股份將根據本公司於2012年4月23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予以發行,上限為107,991,064股(占本公司於該日已發行股本的10%)。於本公告日期,一般性授權尚未使用。按初步換股價轉換發行的換股股份將用去一般性授權下約24,228,437股。
上市申請
本公司將向證監會申請批準可換股債券及換股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
認購協議須待其中所載先決條件達成及/或獲豁免後方告完成。此外,認購協議可於若干情況下終止。有關其他資料,請參閱上文「認購協議」一段。
警告:由於認購協議未必會完成,以及可換股債券及/或換股股份未必會發行或上市,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認購事項的原因及募集款項的使用
本公司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認可交易所控制人,擁有及營運兩家交易所及三家結算所,并正在成立新的結算所進行場外衍生產品結算。
認購事項所得款項總額預計合共500,000,000美元(折合約3,876,550,000港元)。認購事項扣除傭金及其他相關開支後所得款項凈額估計約496,575,563美元(折合約3,849,999,997港元)。
本公司擬將從認購事項中所得款項凈額用作(i)支付收購事項的部分資金,以及(ii)紓減其於2012年6月15日就收購事項訂立的銀行融資中已承諾的借款額。
倘FSA不批準收購事項或於發行可換股債券日期起計滿六個月之日仍未獲FSA批準收購事項,本公司有權選擇按監管規定贖回金額贖回可換股債券。
LME收購事項的最新情況
繼本公司於2012年6月15日公布就收購事項訂立框架協議後,LMEH股東於2012年 7月25日以超過99%絕大比數表決接納香港交易所的要約。
LME控制權轉讓尚待FSA的監管批準方可完成。現時FSA仍在審理有關建議LME控制權轉讓的申請。董事會不知悉有任何或會導致FSA不批準申請的原因。現時本公司繼續預期收購事項可望於年底完成。
過去12個月的融資活動
除按以股代息計劃及上市後計劃發行股份外,本公司於緊貼本公告刊發日期前的 12個月內不曾發行任何股本證券。
對股權結構的影響
假設可換股債券按初步換股價每股160港元全數轉換,可換股債券將約轉換為24,228,437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本約2.23%及本公司經發行換股股份擴大後的已發行股本約2.18%。可換股債券轉換時所發行的換股股份與相關換股日期當天的已發行股份在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權益。
按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所得的持股資料及假設可換股債券全數轉換,認購事項對本公司股權結構的潛在影響概略如下:(略)
注: 1. 根據香港政府2007年9月10日commit的一項為自愿性質的披露權益。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收購事項」 根據《英國公司法2006》透過協議計劃建議收購LMEH全部已發行普通股本
「代理協議」 本公司、受托人及所指定代理人之間簽訂的支付、轉換及轉讓代理協議
「其他證券交易所」 就股份而言,若當其時并非在聯交所上市及交易,指股份於當時上市或掛牌或買賣的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
「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香港執業會計師、為本公司的外聘核數師
「債券公平值」 緊隨就「基於監管批準事件贖回」一段所述事宜發出的通知之日起計連續五個交易日每日下午4時30分(香港時間),德意志銀行、匯豐及UBS各自向本公司(并抄送受托人)提供的可換股債券中間價的平均值
「債券發行」 指根據認購協議發行及認購可換股債券
「債券持有人」 不時持有可換股債券的人士
「營業日」 香港商業銀行一般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
「控制權變動」 當出現下列情況,便會發生:
(a) 任何人士或一致行動人士取得本公司的控制權;或
(b) 本公司將其全部或絕大部分資產整合或合并或出售或轉讓予任何其他人士(除非所進行的整合、合并、出售或轉讓不會導致其他人士取得本公司或繼任實體的控制權)
「交割日期」 2012年10月23日,或本公司與牽頭經辦人協定發行可換股債券的其他日期(不得遲於2012年11月7日)
「《公司條例》」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
「本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88)
「合約」 認購協議、代理協議及信托契約
「換股日期」 可換股債券的換股日期
「換股價」 因應轉換而發行股份的每股價格,初步換股價為每股換股股份160港元(可予調整)
「換股比率」 每份可換股債券本金額(按固定匯率港元7.7531兌1.00美元換算為美元)除以適用的換股價
「換股股份」 可換股債券轉換時本公司發行的股份
「可換股債券」 本公司根據認購協議發行於2017年到期總本金額為500,000,000美元(折合約3,876,550,000港元)的可換股債券
「德意志銀行」 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 AG)香港分行,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注冊機構,同時是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下的持牌銀行
「董事」 本公司董事
「提早贖回金額」 就每1,000美元本金額的可換股債券厘定出來的一個金額,若連同(a)由對上一個付息日或(如無付息日)交割日期(包括該日)起計的未付應計利息;及(b)該等可換股債券之前已付的任何利息一并計算,等同在厘定提早贖回金額的有關日期的債券持有人每年有1%之總收益率(每半年計算)
「產權負擔」 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或為保證任何人士的任何責任而產生的其他產權負擔或擔保權益
「框架協議」 由(其中包括)香港交易所與LMEH就收購事項於2012年6月15日簽訂的協議
「FSA」 英國金融業管理局
「英鎊」 英國法定貨幣英鎊
「一般性授權」 本公司2012年4月23日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上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權
「集團」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匯豐」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注冊機構,同時是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下的持牌銀行
「牽頭經辦人」 德意志銀行、匯豐及UBS
「《上市規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LME」 The London Metal Exchange Limited,於英格蘭及威爾斯注冊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為《英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2000》(經修訂)認可的投資交易所
「LMEH」 LME Holdings Limited,倫敦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
「到期日」 可換股債券到期之日,預計為2017年10月23日
「發售通函」 本公司須就債券發行而向準債券持有人或投資者提供的通函
「上市後計劃」 股東於2000年5月31日通過及其後於2002年4月17日修訂的上市後購股權計劃
「當前匯率」 該日上午11時(香港時間)或前後在Reuters Honix的相關頁所示每一美元兌港元的買入匯率;如Reuters Honix的相關頁并無顯示有關匯率,則采用在本公司所選擇的其他時間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的匯率(或由本公司所選擇并通知受托人的其他銀行在該等時間的匯率)
「刊發日期」 發售通函刊發之日,不得遲於交割日期前三個營業日(或本公司與牽頭經辦人協定的其他日期)
「S規例」 美國《證券法》S規例
「監管規定贖回金額」 (a)可換股債券於指定贖回日期的提早贖回金額的101%或(b)債券公平值的101%,取較高者
「相關債務」 日後及現時任何以債權證、債務證券、債券、票據、不記名參與證券、存款證或其他類似證券或工具形式出現或作為代表,并在或擬在又或能夠在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場外市場或任何其他證券市場掛牌、上市、通常買賣或交易的債務
「以股代息計劃」 可供股東以新繳足股份代替現金收取全部或部分股息的選擇
「證監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東」 股份的持有人
「股份」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每股1.00港元的股份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事項」 根據認購協議認購及發行可換股債券
「認購協議」 2012年9月25日本公司與牽頭經辦人就認購事項所簽訂的有條件認購協議 「條款細則」 可換股債券的條款細則 「受托人」 就可換股債券委聘的受托人
「信托契約」 本公司與受托人之間簽訂的信托契約
「UBS」 UBS AG香港分行,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注冊機構
「美元」 美利堅合眾國法定貨幣美元
「美國《證券法》」 指美國《1933年證券法》(經修訂)
「%」 百分比
除另有注明外,本公告所列美元兌港元乃根據1.00美元兌7.7531港元的匯率換算,僅供說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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