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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準精密:本公司民國101年現金發行新股案延長募資期限暨若仍未能募集完成之補償方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12/28

2.公司名稱: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前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

增資案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年

11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8937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

(2)、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

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

(3)、因全球金融市場動盪,近來資本市場低迷,為能順利募

集資金,擬將原訂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限至民國101年12月28

日止,延長至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期限為止。

(4)、本公司申請現金增資延長募資期限後,若仍未能募集

完成,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原股東或員工已繳納之股款,

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數×(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

(註1)以募集資金期限屆滿之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

利率計算。

(註2)實際退款日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退還。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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