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玻璃押後寄發通函
鉅亨網新聞中心
請參閱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及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就Pilkington協議、Mei Long協議、認購協議及配售事項所刊發的公告(「該等公告」)。除另有界定外,該等公告已界定的詞語在本公告中具有相同涵義。
按該等公告所披露,一份載有(其中包括)相關交易及協議的其他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就交易及協議致獨立股東的函件、獨立財務顧問就交易及協議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函件以及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的通函(「通函」),預期將根據上市規則規定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由於本公司需要額外時間為JV Investments之財務資料定案,故預期寄發通函之日期將押後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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