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喬石化:本公司尼龍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第18條之規定,遭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處以12萬元罰款。
鉅亨網新聞中心
- 國喬石化:本公司尼龍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第18條之規定,遭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處以12萬元罰款。
第二條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01/07/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尼龍廠將設備及管線保溫工程交付信燕實業有限公司承攬,未實
施完整承攬作業場所危害告知,已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第18條。
3.處理過程:高雄市勞動檢查處於101年5月25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本廠將設備
及管線保溫工程交付信燕實業有限公司承攬,雖於作業前具體告知承攬人作業場所
危害並留下紀錄,但未事前辨識並告知承攬人員捲夾之危害,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17條及第18條。
4.預計可能損失:12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重新審視本廠作業前危害告知項目是否完善,並加強與承攬人間危害告知及共同承
攬協議組織之功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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