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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保代人"蒸發"的制度拷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10 10:35

寧波證監局一紙尋人公告,證實謝風華與其妻子安雪梅“人間蒸發”。

彰顯出背后的監管矛盾,雖然監管部門與券商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持股一直有所防范,但其立法監管、執法處罰力度等仍存在不足,如何封堵監管漏洞,相關規定應當如何完善?

制度護航

8月9日,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對記者表示,保代腐敗現象單純從立法角度無法解決,“美國法律多如牛毛,可是他們的內幕交易等犯罪依然層出不窮。美國大投行都有法律研究室,但有些只是用來研究如何鉆空子的。”

他指出,必須從制度、執法等多方面配合。“首先是制度層面,因為法律之外還有制度,只有從制度上對這類保薦人違規做出規范限制,才能更好地防范此類腐敗的產生。”

目前,規范保代持股的是《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其中明令禁止: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其目的就是要保持保薦代表人的獨立性,使之“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

“嚴格保薦人相關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監管重點之一。”曹鳳岐指出。

本報曾報道,深圳證監局近期對轄區內券商從業人員親屬情況進行摸底,要求其上報直系親屬(父母、夫妻和小孩)的身份證號碼,防范投行人員違規持股。

除加強券商投行人員相關信息披露外,券商的“直投+保薦”形式業務也進入監管層視野。

9日,一位北京券商投行人士對記者透露,監管層有意規范券商的“直投+保薦”業務,規范具體動作可能包括延長券商持股限售期,但不排除叫停該項業務的更嚴格監管措施出現。

加大處罰力度

制度改進雖是填補立法的監管空白的有力舉措之一,但曹鳳岐指出,執法力度也是規范券商投行從業人員違法行為的重要落腳點之一。

“執法仍有待改進,比如具體定罪規則不夠明晰、處罰力度不夠有力。”曹鳳岐進一步指出,監管層在具體定罪問題上仍存在一定執法難度,如現在的保代持股渠道越來越隱蔽,如何發現異動情況,如何掌握犯罪證據,都給監管執法帶來新挑戰。

一位接近證監會的人士對記者表示,保代持股存在很大隱蔽性,且其操作手法較為“低級”,僅采用親屬持股,可能還有更多更隱蔽的持股手法未被揭露。證監會并沒有對保代人持股的現象進行大規模執法行動。

“保代人持股在監管上仍是空白地帶,很難證實其違法性。”該人士說。

“下半年的主要工作還是打擊內幕交易,現在案件很多,我們的整個稽查流程也在改進。”9日,一位證監會內部人士指出。

“我們現在對每一起公司并購重組事件都進行監控,如果其中出現股價等異動,將迅速調查。”一位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監管層應從四方面加強處罰力度,一是行政處罰措施,比如運用好市場禁入等措施,使違規者受到應有的懲罰,也為后來者帶來更大威懾力;二是追究民事責任,比如鼓勵投資者對該類投行腐敗造成的市場損失進行民事訴訟;三是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涉及對其定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罪行;四是追究該人員所在證券公司的行政責任,是否對其做出一定的行政警告或處罰等。”曹鳳岐建議。

事實上,以保代人持股為例,法規體系的處罰遠未達到“絞首”的程度。

《保薦辦法》規定的最嚴厲兩種處罰措施分別是,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證券市場禁入。觸犯這兩種措施的行為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人間蒸發”背后的執法難題

為何涉案當事人能順利出逃,現有的保代制度是否存在對個人活動的監管空白?

“對于保薦人實行出入境限制不太現實,因為對當事人采用出入境限制或者是相關活動的監控行為,都必須是進入司法立案程序后方能進行。而監管層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很難在初期稽查過程中動用到這個限制出入境的程序。”曹鳳岐指出。

一位證監會有關部門人士告訴記者,目前對相關當事人的調查存在難度,特別在前期調查階段,不能打草驚蛇,只有在充分調查取證后,證監會才能對當事人發出定罪函,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后,便可對當事人采取行為控制等措施。

情況正在改善。7月20日,公安部會同證監會在重慶召開證券犯罪案件偵辦工作會議,針對當前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領域犯罪活動較為突出的情況,部署涉案地公安機關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開展集中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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