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藥業(002118)關于簽訂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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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藥業(002118)關于簽訂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118 證券簡稱:紫鑫藥業 公告編號:2011-072
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
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0]1815 號)文件核準,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甲方”)非公開發行股票 4,987.5311 萬股,募集資
金 99,999.998555 萬元,扣除發行費用 1,354.987531 萬元,募集資金凈額為人
民幣 98,645.011024 萬元。中準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
股票的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中準驗字[2010]第 2068 號《驗
證報告》。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
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要求,公司及下屬子
公司與銀行、保薦機構分別簽訂了相應的募集資金監管協議(公司已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
上發布了 《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公告》(公
告編號為 2011-005 號)。
2011 年 9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人參產
品系列化(通化)募投項目實施變更的議案》,同意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吉林紫
鑫禺拙藥業有限公司承接和實施人參產品系列化項目通化廠區。該議案于 2011
年 10 月 11 日已經公司 2011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詳見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網站 www.cninfo.com.cn 和刊登于《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上海
證券報》的(2011-046)號《關于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實施主體、
實施方式等事項的公告》和(2011-049)號《2011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
議公告》。
鑒于募投項目人參產品系列化項目通化廠區的實施主體變更為吉林紫鑫禺
拙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了便于募集資金的規范管理,公司將
原用于通化廠區項目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縣支行(賬號:
22001644936055002791)開設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余額 21,215.81 萬元全部轉入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營業室(以下簡稱“丙方”)。公司及乙方、
丙方、保薦機構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方”)簽訂了《募集資金
四方監管協議》,公司原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縣支行、丁方簽訂的
《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因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而自動失效。本次簽訂的《募
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內容如下:
一、乙方作為甲方的全資子公司已在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
“專戶”),賬號為 22001648638055008958,截止 2011 年 12 月 21 日,專戶余
額為 21,215.81 萬元;該專戶專用于甲方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人參產品系列化通
化廠區基地項目之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對乙方使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資金負有連帶監管和保證責任。
二、甲、乙、丙各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
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丁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丁方應當依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
規范運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
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乙方和丙方應當配合丁方的調
查與查詢。丁方每季度對甲方、乙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
況。
四、甲方授權丁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王浩、康衛可以隨時到丙方查詢、復印
乙方專戶的資料;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丁方前述指定人員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合法身份證明;丁
方前述指定人員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合
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丁方提供要件不完整時,丙方可拒絕丁方的查詢,并
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若遇節假日則順延)向乙方出具對賬單,并
抄送丁方。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1000 萬元或募集
資金凈額的 5%(按照孰低原則確定)的,丙方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丁方,同
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丁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丁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
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向甲方、丙方書
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丁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丁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
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調查專戶情形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
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
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丁方督導期結束之
日起失效。
十、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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