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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爾新材(300234)日常經營重大合同披露辦法(2011年12月)
浙江開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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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經營重大合同披露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浙江開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日
常經營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經營重大
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
章、規范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規
范運作指引》、《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7 號》、《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各分子公司,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按照規
定履行有關信息的內部報告程序進行對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日常經營活動相關的合同”是指與日常經營活動相關
的銷售產品或者商品、提供勞務、承包工程等并以明確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
關系為內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協議、合約、契約、訂單、確認書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合同”是指:
(一)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
(二)其簽訂和履行將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的合同;
(三)合同年度標的金額超過人民幣 5,000.00 萬元(含本數)或單筆標的
金額超過人民幣 3,000.00 萬元(含本數)的合同。
第五條 公司簽署的重大合同,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根據深圳證券交易
所的要求及時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合同年度標的金額超過人民幣 5,000.00 萬元(含本數)或單筆標的
金額超過人民幣 3,000.00 萬元(含本數)的合同;
(二)合同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總收入 50%以上,且絕
對金額在 1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可能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盈利前景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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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影響的合同。
第六條 公司在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臨時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項:
(一)合同簽署時間;
(二)交易對方情況,包括交易對方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注冊資
本、主營業務、成立時間、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與交易對方發生類似交易情況、
與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交易對方為境外法律主體的,還應當以中外文對照
披露交易對方的名稱和注冊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合同履行對公司的影響、合同履行風險提示等內容;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公司參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購等項目的投標,合同金額
或者合同履行預計產生的收入達到本辦法第四條所述標準的,在獲悉已被確定為
中標單位并已進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標通知書》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時,需
在第一時間發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標公示的有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
體名稱、招標人、項目概況、項目金額、項目執行期限、中標單位、公示起止時
間、中標金額、中標事項對公司業績的影響、關于獲得中標通知書存在不確定性
和項目執行過程中面臨的困難等事項的風險提示。
第八條 公司在后續取得中標通知書時,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內容和
格式,及時披露項目中標的有關情況。
如公司在公示期結束后預計無法取得中標通知書,需及時披露進展情況并充
分提示風險。
第九條 公司需及時披露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不確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終止等。
第十條 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包括
但不限于合同履行的進度、已確認的銷售收入金額、應收賬款回款、影響重大合
同履行的各項條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存在合同無法履行的重大風險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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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
第十一條 公司簽署的重大合同,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
合同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總收入 100%以上,且絕對金
額在 1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
除及時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公司董事會應對公司和交易對方的履約能力進行分析判斷,保薦機構
及保薦代表人(如有)應對公司和交易對方的履約能力出具專項意見。
公司應當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會的分析說明和保薦機構(如有)的結
論性意見,并在指定網站披露保薦機構意見全文。
(二)公司應聘請律師見證合同的簽署過程,要求律師對以下內容進行核查
并出具明確的法律意見:
1、交易對手方基本情況的真實性;
2、交易對手方是否具備簽署合同的合法資格;
3、合同簽署和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公司應當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并在指定網站披
露法律意見書全文。
第十二條 公司應在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重大合同公告時,參照《創業板
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4 號: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報備相關事項》的規定,向深圳
證券交易所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及其近親屬(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證券賬戶號碼等相關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告后 5
個交易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備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及其近親屬從知悉該事項
至重大合同公告前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自查結果。
第十三條 公司披露的未達到本辦法第四條所述標準的日常經營合同,將在
定期報告中以匯總方式,按照公司確定的披露標準進行披露,不得違反公平原則
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時,依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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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和其他有關日常經營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公司董事會審議之日起施行。
浙江開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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