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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2/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倪維珊係原股東(本公司董事關係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7,143,000股
5.得私募額度:1,000,000,00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以董事會召開日100年12月28日為定價日,並以定
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分別為3.50元、3.50元及3.50元;與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3.47元,以上二基準計算以價格較高者之八成為依據。
故本次訂定實際私募價格為2.80元,上述訂價方式及條件均符合法令規定及市場
情況,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健全公司整體財務結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公開募
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故不採用公開募
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0/12/28
11.參考價格:3.50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2.8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請詳見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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