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重科《監事會工作條例》修正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2)條而做出。
茲載列長沙中聯重工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2011 年8 月31 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zse.cn)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登的「長沙中聯重工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工作條例》修正案」文件,僅供參閱。
長沙中聯重工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工作條例》修正案
為了維護長沙中聯重工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公司股東和職工的利益,完善公司內部約束機制,依據《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監事會工作條例》進行如下修改:
序號 原條款 修訂后條款
1.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職工的利益,完善公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職工的利益,完善公
司內部約束機制,保護公司資產的完整性,依據《公司法》 司內部約束機制,保護公司資產的完整性,依據《公
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制定本條例。 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香港聯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證券上巿規則》(以下簡稱“《上巿規
則》”)、和《公司章程》,制定本條例。
2. 修改《監事會工作條例》第四條
增加:監事會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職
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選舉和罷免。
3. 第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經監事提名后, 第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經監事提名后,經
經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監事會休會期 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監事會休會
間,授權監事會主席履行監事會日常監督職能。 期間,授權監事會主席履行監事會日常監督職能。監
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
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主席指定的監事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未指定監事的,
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會議。
4. 修改《監事會工作條例》第八條
增加:第八條(五)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
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
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
幫助復審;
第八條(十)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
職權。
5. 增加《監事會工作條例》第十六條
增加:第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
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應當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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