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亨銀行關於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6個月中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計劃
鉅亨網新聞中心
按照2011年8月11日之公布,永亨銀行有限公司董事會建議就本銀行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1.00元之股份派付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6個月每股港幣0.46元之中期股息,亦可選擇收取新發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現金;股息將派付予於2011年8月30日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於本銀行股東名冊之股東。
本公布旨在通知股東:(a)以股代息之厘定方式;(b)關於選擇以股代息之進一步詳情;(c)約於2011年9月8日向股東寄發載有以股代息計劃詳情之通函及有關之選擇表格;及(d)約於2011年10月7日寄出現金股息之股息單及代息股份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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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1年8月11日,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本銀行」)董事會(「董事會」)宣布,其宣布就本銀行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1.00元之股份( 各為「股份」)派付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6個月每股港幣0.46元之中期股息(「中期股息」)。中期股息將以現金支付,亦可選擇收取新發行股份(「代息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現金(「以股代息計劃」)。中期股息將派付予本銀行股東(「股東」),其姓名於2011年8月30日營業時間結束時列於本銀行股東名冊(「合資格股東」)。
以股代息計劃須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準據此將予發行及配發之代息股份上市後,方可作實。本銀行已向聯交所申請批準代息股份上市及買賣。
用以計算根據以股代息計劃將予配發及發行予合資格股東之代息股份數目之價值為每股港幣74.00元,該金額相當於股份於截至2011年8月30日止連續5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市值」)。因此,各合資格股東根據以股代息計劃將獲得之代息股份數目將以下列方程式計算:
港幣0.46元
各合資格股東根據以 各合資格股東於2011年8 (為每股中期股息)
股代息計劃將獲得之 = 月30日持有之現有股份 x ——————————————————
代息股份數目 數目,選擇以代息股份方 港幣74.00元
式收取中期股息 (為市值)
代息股份在各方面均與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該等股份將不會獲得中期股息。將予配發及發行予各合資格股東之代息股份數目將向下調整至最接近之整數。零碎代息股份將不按此方式配發及發行,惟將匯集出售,收益歸本銀行所有。一份載有以股代息計劃詳情之通函(「通函」)連同選擇表格(「選擇表格」)約於2011年9月8日寄發予股東。任何合資格股東如欲就其應得中期股息收取代息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現金,務必將選擇表格填妥并不遲於2011年9月22日下午4時30分送交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從通函將知悉,於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權區而接獲通函或選擇表格之股東,概不得視為可選擇收取代息股份之權利之要約,除非本銀行毋須遵守任何政府或規管程序或任何類似正式手續而可合法地向該股東提出要約則作別論。於香港以外地區而欲根據以股代息計劃獲得代息股份之任何股東,有責任自行遵守有關司法管轄權區之法律(包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及遵守所有其他正式手續)。於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權區而接獲通函或選擇表格之所有股東,務應就所需之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或須予遵守之其他正式手續向彼等之專業顧問諮詢,以使彼等根據以股代息計劃獲得代息股份。
代息股份之股票及現金股息之股息單約於2011年10月7日以郵寄方式寄出予合資格股東,郵誤風險概由彼等承擔。代息股份預期於2011年10月10日開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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