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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群益期:本公司接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原告:劉佳欣等6人。

被告:黎秉翔等3人及本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金訴字第6號函。

2.事實發生日:100/12/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黎秉翔等3人有違法代操期貨,雖經本

公司主動查獲並向主管機構申報,但因為前受雇人有職務上相

關連之行為,本公司受到連帶之告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依法答辯抗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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