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期:本公司接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原告:劉佳欣等6人。
被告:黎秉翔等3人及本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金訴字第6號函。
2.事實發生日:100/12/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黎秉翔等3人有違法代操期貨,雖經本
公司主動查獲並向主管機構申報,但因為前受雇人有職務上相
關連之行為,本公司受到連帶之告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依法答辯抗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