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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00/03/31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科摩斯貿易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子孫公司間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109372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7042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為各子(孫)公司營運週轉需要或結省資金成本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187876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2.83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6.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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