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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1/12/2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志聲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從事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就任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除對本案有利益關係之董事已迴避外,其餘出席董事均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擬於近期股東會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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