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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土資源部21日《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的公布,針對市場上數量相當多的閑置土地問題,輿論再度聚焦。
不少媒體的落點都放在了“國土部擬新規打擊囤地”上,強調指出土地閑置2年可無償收回的所謂新政。這其中恐怕有些誤會。其實,“土地閑置2年可無償收回”的規定,一點也不新。早在國土部于1999年通過的《閑置土地處理辦法》中,就有相關規定。當然,規定有沒有是一回事,是否得到很好的執行,是另一回事。
時間確實過得很快。就在去年8月間,本報曾辟出多個版面,從新聞到評論,深度報道、分析了一份涉及1457宗閑置土地的所謂“黑名單”,以及其背后的閑置用地清查風暴。這組報道獲得了很大反響,也促進了閑置土地的整治。但說實話,直到現在,閑置土地問題依然是一個棘手的現實。
原因在哪里?為什么國土部門《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甫一公布,就得到了這么強烈的反應,也被許多人視為制度建設的進步,并試圖借助這種進步來推動問題的更深入解決?是以前的相關管理規定不夠用嗎?癥結恐怕并不在這里。
土地是一種稀缺資源,而閑置土地恰恰是在浪費土地。去年8月份本報推出關于1457宗閑置土地的相關報道時,很多熟悉情況者就說,這1457宗閑置土地,只是全國大量閑置土地的冰山一角而已。由此亦可以看出,在全國范圍內,土地資源的浪費情況是相當嚴重的。
在我們的記憶中,近些年來,國土部門一直在督促各地加快查處閑置土地的進度,維持了對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的高壓態勢,并啟用過掛牌督辦房地產開發閑置土地的做法。比如,在廣州,在被掛牌督辦后,曾有5宗涉及國內幾大開發巨頭的高價土地,在去年年初大部分重新回到政府儲備當中。
看起來,制度早已有之,中央職能部門也是堅持從嚴整治,按道理,閑置土地問題的解決應該會有好的結果,事實卻不然。問題在哪里?歸納而言,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土地閑置的更大比例是由地方政府原因造成,并不僅僅是開發商;二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些開發商在風聲緊時,或會在熟地上打幾個樁,擺出開工架勢,蒙混過關;三是不少地方出于利益考量,政府官員和開發商的利益捆綁在一起,消極監管的態度明顯,有規定不落實的情形,頗為普遍。
因此,就這些背景和原因來看,此次國土資源部拿出《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制度規定上更為嚴密、更為實在,但仍只是“錦上添花”之舉。何謂“錦上添花”?比如,開發商若被認定為“囤地”,在該土地未處置完畢前,開發商將不允許再次拿地,以及涉嫌閑置土地的開發商貸款受限,利用金融手段輔助治理,等等。這些規定都很有針對性,確實有益于以后的閑置土地治理,自然是在“添花”。不過,如果過去許多規定落實不力,一些違規官員問責不力的問題依舊難改的話,靠“錦上添花”的規定修改,難有大的改變。
無疑,懲治開發商“囤而不建”,重點在于落實既有政策。開發商讓土地“曬太陽”,只是為了讓土地在時間的流轉中獲得更高收益,或是等到一個更好的開發時機。如果監管者能落實既有政策,該收取土地閑置費的,就堅決收費;該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也堅決收回——相信一定能夠起到相當的震懾作用。我們常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有規定不落實,這些規定不就成了擺設和“花瓶”?
同時,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大量土地閑置,也值得深刻反思。如果是政府規劃改變或拆遷不順這樣的原因,倒是不難理解。但有些原因恐怕是一些官員人為造成的,或是私利驅動,或是地方利益驅動,也一并算到了政府的頭上。對于地方官員整治閑置土地的責任,必須要有明晰的責任追查機制。該行政問責的,就要行政問責。不動真格的,就沒人真正當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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