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容公司: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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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232,53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3/29~100/05/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38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50~11.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本公司擬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
說 明:
1.買回股份之目的:作為轉讓予員工之股票來源,以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 15,232 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及數量:本公司預定本次買回股數共計 1,380,000股,
並自100年3月29日至100年5月28日止執行完畢。
5.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買回之每股價格為新台幣8.5元至11元 。
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
6.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7.本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數約0.61%,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21%,並不影響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本
維持,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具董事會聲明書。
8.本次買回之計畫若經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時或有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依規
定辦理。
9.檢附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董事會聲明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如附件。
10.提請 董事會決議。
決 議:經出席全體董事七席,表決同意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
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
第六條:
基於前條事項另訂定
1.員工認股基準日為股份買回執行完畢三年內。
2.認購繳款期間:
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後,10日內繳款執行完畢。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
3.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下列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一、不得參與辦理過戶登記前業經董事會決議之前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二、不得參與辦理過戶登記前業經董事會決議之當年度現金增資及公積轉增資案。
第十條:
本辦法之制定及修正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OO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屆第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全體(或超過二分之一)出席董事之同意通過,自申報之日起二個
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38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61,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2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
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全體出席董事均同意本
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瑞星
中華民國一OO年三月二十八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承銷商認為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
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
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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