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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準精密:本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遭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於96年間核定應補繳稅款案件第二次說明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0/03/28

2.公司名稱: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遭財政部臺

灣省南區國稅局於96年間核定應補繳稅款新台幣3,648,290元

案件說明如下。

(1) 本公司已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於權責發生年度估列相關應

付所得稅負債入帳,且於相關年度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並

已依法公告相關財務報表。

(2) 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於98年

9月23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

維持原處分。

(3) 本公司為申請上訴於98年1月23日先行繳交半數應納稅

新台幣$1,824,145元。

(4) 於100年3月28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360號判決

原上訴駁回維持原處分。

(5) 本公司應再補繳稅款新台幣1,824,145元。

(4) 此案對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方面無任何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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