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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捉賊捉出文化反思

鉅亨網新聞中心

持續一年多,驚動全加拿大的陳旺捉小偷案終于在10月末結案:多倫多唐人街金牛超市東主陳旺及其兩名華裔雇員被主審法官當庭宣判無罪。帶著笑容走出審判廳的陳旺表示:經過此案他已得到了教訓,今后遇到有人偷竊,將盡快報警,而不會再窮追不舍。

事情發生在去年5月份。陳旺通過店里查看錄像,發現有人偷的正是他店外擺放的搖錢樹。一小時后,陳旺在店外又遇見返回意欲再次行竊(自已承認)的這位名叫安特烈的52歲黑人。陳旺將手搭在他的肩膀上說:如果你答應付錢,我就不報警。沒想到安特烈態度惡劣,不僅否認,還罵陳旺,“X你的中國佬!”然后他推倒自行車,轉身就逃,陳旺隨后追趕,這時恰好給兩位拉貨返程的雇員攔住。安特烈不服,開始拳打腳踢。不得已,三人將其捆綁,抬進小面車廂,打算拉回店中后報警。可這一情景被人看在眼里當即就報了警。警車立即趕來攔住小面,不由分說,將陳旺三人按伏于地,全部銬上手銬;帶回警局后,又將三人實行脫衣搜身,并關押了一夜。其后,省檢查官以“非法拘押公民罪”對三人提起訴訟。

此事驚動全加,引起輿論關注。安特烈是有名的慣犯,其偷盜記錄已達43次之多。因此很多人站出來為陳旺抱不平,但警方和檢方依然堅稱陳旺有罪,不肯撤訴。盡管后來法官宣判陳旺無罪,但他并沒有責備警方和檢方處置失當,反認為他們的執法是在恪盡職守。法官的無罪判決主要是基于:安特烈二次折返可以被看作是第一次偷竊行為的繼續,因此陳旺等三人的捉賊行動可以適用于法律規定的“市民拘捕權”條款。要不是安特烈自已承認二次折返是想再偷,即便陳旺有他第一次行竊的錄像,一小時后再抓他也屬違法的。

此案留給華人社會諸多教訓:首先,華人要學好居住國的語言。陳旺捉賊后,曾喊著要兩位同事打“911”報警,可兩位都不會說英語,就沒有及時報警。第二,華人至少要了解當地有關的法律規定,如警察到場前不可將人強行帶離事發地點等。第三,華人要學會并敢于維權。多倫多華人店輔失竊司空見慣,但多數都認了,忍了,不愿報警,不想惹上是非,這讓小偷視華人為好欺,膽子也越來越大。最后,從深層來說,更主要的是華人要有參政意識。華人在海外多埋頭從事自己的小生意,不愿出來競選和參政,因此華人社會在政壇呼聲過弱,影響太小。此外,中西文化差異也是造成這場官司的一個不可忽略的重要原因。在華人看來,我有證據,抓小偷天經地義,這有什么錯?可那位檢查官麥迪蒙卻振振有詞地說:檢方和警方并沒有錯——加拿大司法制度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檢方和警方有責任保護所有市民,包括毒犯和罪犯也同樣要受保護;這一法律制度在加拿大已實施數百年之久。


是的,罪犯也應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這沒有錯。但問題是受害的并不是罪犯,而是受他們侵害的無辜的誠實守法的人們,法律首先要保護的是廣大受害群體,而不是庇護少數人的惡行。這不由讓人想起前幾年發生在拉薩的“3·14事件”和烏魯木齊的“7·15暴亂”,當時西方也曾要求中國政府停止“鎮壓”,要維護那些打砸燒殺的犯罪分子的“人權”,可他們對廣大受害者的人權及其遭受的巨大生命財產損失卻完全視而不見,不置一詞。這應了那樣一句世人皆知的諺語“對惡狼的仁慈,不啻是對羊群的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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