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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中國富強集團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中國富強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1號會展廣場辦公大樓35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并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無論有否修訂):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

(a). 批準、確認及追認富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賣方)與新紀元駿溢控股有限公司(作為買方)就出售駿溢期貨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而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之股份轉讓協議(「協議」,其注有「A」字樣之副本已呈交股東特別大會,并經股東特別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按其可能絕對酌情認為屬必要或權宜之情況,就實行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代表本公司簽立一切有關文件、文據、協議及契據以及作出一切行動、事宜及事情,以及同意其可能絕對酌情認為屬必要或權宜之協議及據此擬訂立之交易文件之有關條款修改。」附注:

1. 凡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并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登記股東,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登記股東。

2. 倘屬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就有關股份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不論親自或委派代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之人士;惟倘一位以上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則上述人士中排名首位或(視情況而定)排名較前之人士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股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據股東名冊內有關聯名持股之聯名持有人先後次序而定。

3. 本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開始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中央廣場福利商業中心18樓,方為有效。代表委任文件上注明之簽署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屆滿後,有關文件概視作無效。

4. 無論閣下是否有意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務請閣下按照代表委任表格印備之指示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及交回此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愿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并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此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已經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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