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東森得易購(股)公司再次對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及森森百貨(股)公司所為假處分聲請案之再抗告,本件假處分聲請案已經駁回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東森得易購(股)公司、相對人:東森國際(股)公司、本公司負責人王令麟及森森
百貨(股)公司
法院及案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50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0/03/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以下稱得易購)再次以本公司,本公司
負責人王令麟及森森百貨(股)公司(以下稱森森百貨)受有得易購股權出售予新加坡匯亞
基金集團(下稱匯亞基金集團)時其股份移轉協議書第8.4條競業禁止義務之拘束為由,
向法院聲請上開三人不得於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所營頻道或
區域內從事或投資電視購物業等之假處分,經台北地院及高等法院分別以99年裁全字第
73號裁定及99年度抗字1710號裁定駁回得易購之聲請及抗告後,其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
抗告,現本公司收受最高法院書記廳100台民主七字第324號主文通知,最高法院已於
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度台抗字第250號裁定駁回得易購之再抗告,本案已駁回確定。
4.處理過程:按依本案台北地院及高等法院裁定可知,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王令麟及森
森百貨並非得易購售股之當事人或受股份移轉協議書效力所及之人,顯無得易購所稱之
競業禁止義務存在,現本件假處分聲請案已因再抗告駁回而告確定,更加證明得易購徒
耗司法資源,一再利用假處分程序達到箝制合法業者及獲取不正利益之不法目的。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及森森百貨將就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向得易購保留法
律追訴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