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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99/06/0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普雷氏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鄭再興
(2)董事:順治投資(股)公司代表人:莊凱婷
(3)董事:傅新喬
(4)董事:黃萌義
(5)董事:吳袖田
(6)獨立董事:劉德明
(7)獨立董事:黃來福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99年股東常會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均為本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與孫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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