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

遠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47號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47號

2.事實發生日:101/06/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大暉工程行之訴駁回。

4.處理過程:不適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大暉工程行之訴駁回。


文章標籤

section icon

鉅亨講座

看更多
  • 講座
  • 公告

    Empty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