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上班 雇主應給薪或補休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1-09 22:04
這個週六就是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全國放假一天,中選會也呼籲民眾踴躍投票。勞委會表示,當天必須上班的勞工,雇主必須給予充分的時間讓員工投票,並依照當天工作的時數給與工資,或按照當天工作時數另行補休假。(戎華儀報導)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表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投票當天有投票權的勞工應放假一天,如果必須上班的話,雇主仍必須讓員工去投票,並按照當天工作的時數給加班費,或按照當天工作時數另行補休假。
陳慧玲:『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權的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那至於本來就不需要出勤的,不令給假、給薪。那雇主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選舉投票日出勤的話,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但是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按照勞基法規定,投票當天沒有給薪或給假的雇主,可處兩萬到三十萬元罰鍰,並公布雇主及公司姓名,而且雇主還是得補發工資給員工,勞工如果認為權益受損,可向當地縣市的勞工局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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