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擘科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本公司聲請重整之裁定期間自101年12月18日起延長30日(第二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款
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101/12/17
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
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發文字號:101年度整字第2號
發文日期:101年12月13日
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聲請人或重整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聲請或通知內容:
(1)本公司於101年7月17日董事會特別決議辦理聲請重整,
101年7月18日遞出重整聲請狀。
(2)101年12月17日律師接獲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就重
整事件裁定:「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101年
12月18日起延長三十日。」
7.負債總額:3,922,129仟元(101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
8.處理過程:委由律師依法處理相關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法院原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
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新竹地方
法院認為:目前本案進行選任檢查人程式中,因上開120日之期間已
屆滿且第一次延長期間即將屆至,本件重整聲請有延長期間審酌之
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自101年12月18日起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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