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友控股來自於合資公司的股息收入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公布乃十友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而作出。
根據本公司於2010年2月9日作出的須予披露交易之公告(「該公告」),本公司透過一間全資附屬子公司Clear Action Limited(「Clear Action」)簽訂協議,以港幣23百萬元認購一間合資公司12.4%至14.4%之所有優先股及提供股東貸款(「該協議」)。合資公司的成立為從事一個位於中國遼寧省內購物商場項目的開發和銷售。
於2011年3月29日,本公司已按該公告所陳述收回港幣17.25百萬作為本公司向合資公司所提供的部分股東貸款(收回部分為股東貸款之75%)。於2011年7月26日,本公司已收回港幣5.75百萬作為本公司向合資公司所提供余下25%之股東貸款、收到一筆由合資公司發放的股息約港幣8.4百萬元、及將按照該協議把本公司持有所有之優先股轉讓和分配予合資公司之發起人。根據本公司所知,發起人是獨立於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其關聯人士(根據上市規則之定義)的第三方。本公司在此項目的投資回報為共約港幣8.4百萬元。
本次收到的股息金額相比本公司於2010年年報的虧損為重大,而且本次收到之股息可能會對本公司的股價有顯著的波動。 故此,本公司按上市規則13.09 條作出此公告。
本公司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敬請小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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