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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放權股東可對高管薪酬投票表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修改規定,或許給予股東權利對高管的薪酬待遇進行投票表決,以此來增加對高管薪酬發放的審查力度。

綜合媒體1月26日報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給予股東權利對高管的薪酬待遇進行投票表決,以此來增加對高管薪酬發放的審查力度。此前高管們的高薪被認為促進了華爾街冒險。


SEC成員1月25日以3比2同意實施投票表決措施,該措施使股東每年對薪酬計劃進行一次投票表決。此提議是《多德-弗蘭克金融改革法案》下的一部分。

美國為了應對2008年的信貸危機進行制度改革從而出臺了《多德-弗蘭克金融改革法案》。當時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和貝爾斯登(Bear Stearns)相繼倒閉,但還是向高管發放巨額紅利,激怒了公眾。公眾認為巨額紅利是對風險交易的獎勵,正是風險交易使投資銀行走上不歸路。在此背景下出臺了該法案,該法案指導SEC允許投資者對于高管的紅利投票表決。

2010年10份SEC提出規則,在1月21日或以后召開的一年一度股東大會上對于高管紅利進行投票表決,至少每三年一次。SEC主席瑪麗.夏皮羅(Mary Schapiro)表示,SEC對此規則進行了修正以使其具體化。該規則還要求各公司必須公開相關投票表決是否有約束力以及他們對此前的投票結果做何考慮等。

該規則還規定,根據公司的股東投票結果要求,必須加大對所謂的“黃金降落傘”(指公司給被解職的高層管理員工的大筆補償金)以及收購協議的透明度。

共和黨成員Kathleen Casey和Troy Paredes反對該規定,表示一些小型公司應該給予永久豁免權而不是臨時豁免權,臨時豁免權使他們不得不在2013年1月21日以后在每年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

Casey在投票前表示,我認為對小型公司進行投票表決并不合適。Casey和Paredes表示,一些新上市的公司在投票表決前應該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一位位于巴爾的摩的歐華律師事務所(DLA Piper LLP)前SEC律師Sanjay M. Shirodkar表示,新規定似乎要使公司每年都進行一次投票,但并不是對所有公司都有效,特別是小型公司根本不起作用。

“合格投資者”可以在風險較大投資工具中持有股份。SEC或許出臺相關措施改變“合格投資者”這一定義。SEC五位成員均投票贊成對該措施進行評論。同時,有一項提議要求投資顧問對評估系統性風險相關信息進行通報,SEC五位成員均表贊成。

主要居住地計算為最少100萬美元,合格投資者提議將不允許將此計算在資本凈值內。《多德-弗蘭克金融改革法案》要求SEC復審其最低4年評估一次的標準,并授予SEC權力做相關調整。

(牛珺珺 實習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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