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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濟南12月15日訊(記者 張璐) 省政府15日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快解決企業職工住房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將通過積極發展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推進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完善住房公基金制度等多種手段解決我省部分企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
企業集資建房按經適房管理
對于社會關注的“企業集資合作建房”《意見》提出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有土地組織開展集資合作建房并納入所在市、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管理。
我省規定集資合作建房的套型建筑面積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應當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當地財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監督。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假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者進行商品房開發。
企業建公租房可不變用地性質
《意見》明確鼓勵企業開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只用于出租不得出售。
企業較為集中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相關企業可出資參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
《意見》明確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原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可暫不改變用地性質;原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可不再繳納用途差價。企業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結余資金可用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我省規定公共租賃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
企業集資建房享政策支持
我省明確對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集資合作建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執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稅收優惠和信貸支持政策。
對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央和省級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予以支持。市、縣財政應積極運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鼓勵相關企業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試點。
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經營性收費減半征收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公共租賃住房、集資合作建房供應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職工。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所在市、縣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組織配租并將配租情況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責編:王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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