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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擘科技:公告說明本公司98年上半年財務報告之所得稅費用相關說明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8月21日 2009-08-22 03:01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98/08/212.公司名稱: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計算,原依百分之二十五之稅率計算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茲因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新公布之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自民國九十九年度起之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將改為百分之二十。本公司自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起,於計算遞延所得稅時,應改採該修正後之稅率計算之。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計算,原依百分之二十五之稅率計算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茲因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新公布之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自民國九十九年度起之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將改為百分之二十。本公司自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起,於計算遞延所得稅時,應改採該修正後之稅率計算之。2、此項稅率變動使本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淨損增加新台幣252,442仟元及稅後基本每股盈餘減少新台幣0.58元;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合併總淨損增加新台幣362,421仟元及合併稅後基本每股盈餘減少新台幣0.84元。其主要原因為虧損扣抵及其他各項暫時性財稅差異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因未來適用稅率降低百分之五,所產生之所得稅費用增加﹝或所得稅利益減少﹞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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