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鋼不銹(000825)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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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鋼不銹(000825)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恒一律師 法律意見書
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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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于
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 律 意 見 書
致: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接受貴公司委托,指派孫水泉、李晶律師出
席貴公司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
東大會規則》)及《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章
程》)的有關規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及本法律
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發表法律意見,并保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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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的法律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
本所及經辦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
必備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本所經辦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及勤勉盡
責的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現場見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根據公司 2011 年 10 月 29 日第五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議以
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董事會于 2011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國證
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等媒體發布了《關
于公司召開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召集人、召開方
式、網絡投票時間、投票規則、股權登記日、會議出席對象、會議審
議事項等內容。
2、貴公司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如期于 2011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太原市花園國際大酒店花園廳召開,會議由
公司董事長李曉波先生主持。
3、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
投票系統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可以在網絡投票時間
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時間為:201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
票的開始時間為 2011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結束時間為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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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4、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議案屬于股東大會審議范圍,會議召開
時間、地點、方式及審議事項等內容與《通知》中所列事項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
根據《公司章程》及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法人股股東的單
位證明、股票賬戶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股東代表的授權委托證
明和身份證明,以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自然人股東的股票賬戶卡、
個人身份證明、股東代表的授權委托證明和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的驗
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出席人員情況如下: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9 人,代表
公司股份 3,659,596,805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64.25 %;通過網絡
投票系統直接投票的股東共 15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2,085,489 股,
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0.0366%。參會股東均為 2011 年 11 月 11 日下午交
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
公司股東。出席現場會議股東的資格均經公司確認;股東代理人出席
會議的,均持有股東的授權委托書。
2、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3、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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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決程序
經本所經辦律師見證,本次會議的表決采取現場記名投票與網絡
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按《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
的程序進行計票和監票。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股
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第 1—3 項議案為普通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
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 1/2 以上通過,其中第 1 項議案為選舉董事的
議案,采用累積投票制表決。
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會議事項的各項議案及子項進行了逐項表
決,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情況,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的三項議案均獲得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 201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
和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
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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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無正文,為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關于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字頁)
山西恒一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
原 建 民
經辦律師:
孫 水 泉
李 晶
20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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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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