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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貿:有關95年9月本公司因離職員工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起訴,致本公司併列共同被告案,經一審無罪勝訴後,二審再獲無罪宣判定讞。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被告翁某及本公司在內。

(2)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3)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76號

2.事實發生日:99/10/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係本公司於民國91年3月間投標並得標承作之「中華電信長通分公司SS7網管

與STP交換機維運擴充設備」案(L910016)採購案,因負責本案之員工翁某(已離

職)於民國95年9月因此案與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景鴻涉嫌共同借用他

人名義參與投標,遭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罪嫌起訴,並依

政府採購法第92條一併起訴本公司(本公司係僱用人身分)。經委任律師、積極

進行無罪答辯,一審業由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30日判決本公司無罪,二審

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9年10月6日宣判無罪。全案二審無罪定讞。

4.處理過程:同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穩健正常,本案對公司目前營運及損益無任何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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