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貿:有關95年9月本公司因離職員工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起訴,致本公司併列共同被告案,經一審無罪勝訴後,二審再獲無罪宣判定讞。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被告翁某及本公司在內。
(2)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3)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76號
2.事實發生日:99/10/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係本公司於民國91年3月間投標並得標承作之「中華電信長通分公司SS7網管
與STP交換機維運擴充設備」案(L910016)採購案,因負責本案之員工翁某(已離
職)於民國95年9月因此案與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景鴻涉嫌共同借用他
人名義參與投標,遭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罪嫌起訴,並依
政府採購法第92條一併起訴本公司(本公司係僱用人身分)。經委任律師、積極
進行無罪答辯,一審業由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30日判決本公司無罪,二審
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9年10月6日宣判無罪。全案二審無罪定讞。
4.處理過程:同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穩健正常,本案對公司目前營運及損益無任何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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