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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5款
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105/01/28
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不適用
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不適用
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聲請人或重整人:法商Corial S.A.S.公司
6.聲請或通知內容:以不實事項聲請
7.負債總額:不適用
8.處理過程:已委請律師進行保護公司程式。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03年間向Corial S.A.S.公司採購2台感應耦合式電漿蝕刻系統
Corial300 IL機台(2台總價共70萬歐元),因多次測試、至今均無法通過驗
收,故本公司已三度發出律師函及存證信函合法催告並解除CORIAL的機台
採購合約,經宜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受理審理中。
2688萬6464元等債務,以不實事項聲請破產方式為訴訟規則操弄,顯無誠信,
並屬惡意妨害本公司信用跟名譽。
(3)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進行相關保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之程式,對於
Corial公司之惡意行為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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