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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廣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5/07

2.預計發行價格:新臺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5,000,000股普通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依據公司營運績效和激勵對象個人工作績效考核。

1.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二年:

(1)公司營運績效考核指標:本公司民國10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揭露確

認當年度EBIDA(稅前損益+利息費用+折舊+攤銷)為正數。

(2)激勵對象個人工作績效考核指標:於被給予日起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個人

年度績效考核結果B等以上。

(3)可既得股份比例:70%。

2.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三年:

(1)公司營運績效考核指標:本公司民國103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揭露確

認當年度EBIDA(稅前損益+利息費用+折舊+攤銷)為正數。

(2)激勵對象個人工作績效考核指標:於被給予日起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個人

年度績效考核結果B等以上。

(3)可既得股份比例:30%。

(二)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1.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發生繼承時:依既得條件分述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

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

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約定取得股份。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績效表現、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職等級、年資等因素為決定

原則,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101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5,000,000股,每股以

新臺幣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75,500仟元

(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即101年4月27日收盤價新臺幣15.1元擬制估算)。

依既得條件,暫估各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1,325仟元(101年;4個月估算)、

33,975仟元(102年)、25,167仟元(103年)及5,033仟元(104年;8個月估算)。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519,148,478股暫估各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

約為新臺幣0.022元(101年;4個月估算)、0.065元(102年)、0.048元(103年)及0.010元

(104年;8個月估算),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相關法規辦理,惟若本股份以信託保管

方式辦理時,應依信託保管適用規定執行。

(3).除前項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

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

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交付信託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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