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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報道,國土部正式發布《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閒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對於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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