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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德科技:法院裁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對本公司之緊急處分聲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

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聲字第174號

2.事實發生日:101/06/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於101年4月30日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本公司

聲請重整,經法院審理,於101年6月4日經法院裁定同意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及台灣銀行聲請之緊急處分。

4.處理過程:

經法院審理,裁定內容如下:

一、本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本公司之債權(包含提示票據或其他行使債權

行為)。本公司對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

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應給付員工之薪

水(包括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保險費)、退休金、資遣費者,不

在此限。

二、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本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停止。

三、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本公司之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法估計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遵循法院裁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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