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主要及關連交易出售動畫業務大多數權益(1)延遲寄發通函及(2)修訂最後完成日期及預計完成日期
鉅亨網新聞中心
由於需要更多時間編制及核實將載入通函內之若干資料,寄發通函日期將由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延遲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或之前。
監於通函將延遲寄發,經進一步商討後,買賣協議訂約方訂立附函,將最後完成日期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延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或買賣協議訂約方可能協定之其他日期),并修訂完成日期,由買賣協議內之先決條件獲達成或豁免後第三十五個營業日,修訂為買賣協議內之先決條件獲達成或豁免後,森達預早七個營業日通知之日期,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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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刊發之公告(「該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出售CWH大多數權益予森達之主要及關連交易。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匯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延遲寄發通函
現根據上市規則第14.36A條發表本公告。
誠如該公告所述,一份載有(其中包括)出售交易的資料、獨立財務顧問智略資本提供之意見以及獨立董事委員會之推薦建議之通函(「通函」),預期將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或前後,寄發予股東。
由於需要更多時間核實通函內將予披露之若干資料,寄發日期將由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延遲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或之前。
修訂最後完成日期及預計完成日期
根據買賣協議,交易完成之日期為先決條件獲達成或豁免後第三十五個營業日(或買賣協議訂約方可能協定之其他日期)(「完成日期」)。
監於通函將延遲寄發,經訂約方進一步商討後,壹網絡(為賣方)、森達(為買方)及黎先生(為森達之責任擔保人)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訂立一份附函(「附函」),將最後完成日期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延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或買賣協議訂約方可能協定之其他日期),并修訂完成日期,據此,交易完成日將為買賣協議內之先決條件獲達成或豁免後,森達預早七個營業日通知之日期,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上述者外,并無對買賣協議作其他修改。
董事會認為,訂立附函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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