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泰銀行:公告本公司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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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泰銀行:公告本公司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0/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達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募人之負責人為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
(2)荷蘭商S.A.C. PEI Taiwan Holdings B.V.或其關係企業-應募人為本公司
董事及持股10%以上股東或荷蘭商S.A.C. PEI Taiwan Holdings B.V. 之
關係企業。
(3)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應募人為本公司持股
10%以上股東或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企業。
(4)符合依證券交易法第43之6條相關規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1億股範圍內。
5.得私募額度:總面額10億元之範圍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由於應募人達慶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荷蘭商S.A.C. PEI Taiwan
Holdings B.V. 或其關係企業、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關係企業,
係屬本公司關係人或內部人,本次私募增資股份認購價格之定價方式將不得低於
「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及「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
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範圍內訂定之,惟實際認購價格不得低於本行
每股淨值。其中每股淨值係指依訂價日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本行自結之
每股淨值,包含任何因股份轉換、減少資本、或股票或現金股利發放之調整。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增資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並預期達成提高
本公司資本適足率之效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評估資金市場狀況及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
行成本,故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待定。
11.參考價格:待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待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規定,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外,不得再行賣出。本次
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3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式,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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