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公告金管會來函關於本公司所報98年第1季至第4季、99年第1季至第4季及100年度第1季至第2季財務報告乙案,20日內依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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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0/10/03
2.公司名稱:泰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金管會民國100年9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44193號函辦理。
6.因應措施:與本公司會計師研擬來函指示事項於文到20日內重新評估,並向金
管會進一步說明,若到達應重編標準,則重行公告申報。
7.其他應敘明事項:金管會來函內容如下:
貴公司旨揭財務報告及相關補充說明,經櫃買中心查核發現下列事項之會計處
理仍未符相關規定,已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請公司評估影響金額,如已
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重編標準,請洽會計師重行查核,並重行
公告申報旨揭期間財務報告:
(一)有關將私募可轉換公司債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部分:
依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第11段及第12段第2項之規定,金融資產或負
債僅於其公平價值具有可驗證性時,方能將其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商品及與前述權
益商品連動並以該等權益商品交割之衍生性商品,不宜被指定為公平價值
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貴公司所持有百慕達南茂公司發行之私募可轉
換公司債雖係混合金融商品,惟其並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故該等私募
有價證券是否可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需視其公平價值是否具有
可驗證性及能可靠衡量而定,貴公司雖主張其可合理衡量私募受限影響因
素,所持有之私募可轉換公司債公平價值具可驗證性,惟仍有下列疑慮,
致貴公司所稱之公平價值並不具可驗證性,依前開公報規定,貴公司不宜
將該等私募公司債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爰貴公
司自98年度財務報告起將該等私募可轉換公司債分類為指定公平價值變動
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核有違反前開規定:
(1) 評價公司評價結果不一致:貴公司再行委託之安永財管公司因未採用
原漢華評價公司之模型及參數再加計私募影響因素重行評價,在評價
基礎不同之情形下,甚難由安永財管公司之評價結果驗證原漢華評價
公司之評價結果具有可驗證性,又安永財管公司之評價結果在加計私
募因素後其評價結果卻高於原漢華評價公司未加計私募因素之評價結
果,亦與基本理論與一般理論有違。
(2) 公平價值評估使用參數未臻合理且未考量私募因素:依貴公司所取得
之外部專家評估報告,該等私募公司債雖已全數轉換為私募股票,惟
受美國證交法Rule 144規定,其仍有銷售數量之限制,若欲全數售出
至少需三年半時間,與一般掛牌股票之流通性差異甚大,又貴公司無
法單獨將該私募因素影響予以量化,亦未能提供其他相似之私募股票
交易情形輔以驗證,故該評價結果是否已確實加計私募因素之影響仍
有待商榷。另評價模型所使用之參數未考慮百慕達南茂公司之信評等
級及違約風險,又主要影響轉換權價值參數所選用之股價波動率高達
70%至90%,且未考慮所參考之歷史股價大多不具轉換區間等事實,爰
所評價之公平價值是否具有可驗證性仍有疑義。
(二)有關將私募股票帳列為交易目的其公平價值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部分:依
會計基金會95年10月5日(95)基密字第243號函釋規定,「企業若投資私募
或受買賣限制之金融商品,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公報之規定作適
當分類,惟此類商品無法自由出售,故不得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貴公司自98年度財務報告起將私募股票分類為交易目的其公平價值列入損
益之金融資產,核有違反前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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