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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工商團體:企業保留盈餘加徵 不利外資來台投資

鉅亨網記者陳俐妏 台北 2011-04-01 19:10


日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所得稅修訂草案,營利事業自100年起,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15%營利事業所得稅。六大工商團體表示,企業保留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10%調高為15%,將影響企業正常營運發展,並阻礙外資來台投資。

六大工商團體表示,企業保留盈餘是企業的儲蓄,也是投資支出的重要財源。當經濟不景氣公司發生虧損或遭遇時,保留盈餘即可彌補虧損或因應天災之用。而企業因應市場發展需要,擬進行重大計畫時,除優先動支自有資金(保留盈餘),不足之數目當採取借款或發行新股因應。因此,保留盈餘是企業重要的發展及保命的支柱。


六大工商團體指出,台灣中小企業占全部企業家數97%以上,中小企業要持續成長,必需利用保留盈餘擴充營運規模或轉投資,若因稅率提高,先將盈餘全數分配股東後,再透過其他方式籌資因應,不僅缺乏時效性,也會增加外部成本。

另外,政府對保留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在現行兩稅合一的架構下,其稅款在將來股東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仍可扣抵,對財政收入挹注有限,卻大幅降低企業營運盈餘規劃之自主性。同時由於許多企業之業外投資雖列為盈餘,卻因為尚未匯回而無法分配,仍須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利企業的跨國經營。

六大工商團體認為,本次修法目的是為防止企業將賺得的利潤保留在公司不分配,藉以規避稅負。但利用保留盈餘不分配以規避稅負,僅是少數個案,不應該因此而否定保留盈餘對企業的重要性,進而強制所有企業將盈餘全數分配,這將阻礙中小企業藉累積盈餘逐漸投資轉型為大企業,也與政府大力推動全球招商及扶植企業發展的政策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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