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規範今年地方債 側重發行規模合理、流動性改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30 14:20
MoneyDJ新聞 2016-01-30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該通知指出,地方政府發行新增債券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新增債券限額;發行置換債券的規模不得超過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當年置換債券發行規模;對於根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規定,利用騰出的債務限額空間發行債券者,以及通過發行新的地方債償還到期舊的地方債者,應在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內統籌考量。
通知中並指出,地方財政單位應根據資金需求、存量債務到期情況、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按照各季債券發行量大致均衡原則,安排債券發行;對於新增債券,應根據對應專案資金需求、庫款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發行進度安排;對於置換債券,在滿足到期存量債務償還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換債券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以累計計算),即截至第一季末發行量不得超過30%,截至第二季末發行量不得超過60%,截至第三季末發行量不得超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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