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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鎵光電:更新-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申請初次上市案,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27日臺證上一字第1000016365號函核准備查。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市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240,000,000元,發行普通股24,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28504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1000036468號函核准申請展延。本公司並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洽定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為100年9月8日。

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規定,將本次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公告如后:

(一)公司名稱: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CC01050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

(3).CC01040 照明設備製造業。

(4).F401010國際貿易業。(以下述相關產品為限) 【研究、設計、開發、製造及銷售下列產品:1.更高亮度LED晶粒2.大功率LED晶粒3.紫光與紫外光LED磊晶片及晶粒4.高亮度、高效能白光LED晶粒及模組】以下項目限園區外經營:

(5).F109020 文具批發業。

(6).F209010書籍、文具零售業。

(7).F109040 玩具、娛樂用品批發業。

(8).F209030 玩具、娛樂用品零售業。

(9).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台中市大雅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科雅路22號。

(四)公告方式: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五)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訂立,民國一OO年二月十一日第十九次修訂。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設董事九人(含獨立董事四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七)本公司登記資本額新台幣60億元,分為6億股,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924,835,280元,分為492,483,52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八)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總額及其發行條件:

(1)認購或配股比例: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4,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240,000,000元。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5%,計3,600,000股由員工認購外,本公司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其餘85%,計20,400,000股,經本公司99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決議放棄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有關原股東優先認購之權利並依相關申請初次上市承銷新制規定,全數提撥公開承銷。公開承銷不足部份,擬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之。

(2)發行價格:本次現金增資採溢價方式辦理,實際發行價格依詢價圈購之結果議定。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九)增資發行新股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164,835,280元,分為516,483,52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十)增資計畫概要: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

(十一)股票簽證機構:本次發行新股全數採無實體方式發行。

(十二)股款代收機構:

1.員工認股:兆豐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037-09-07356-6

2.詢價圈購:華南銀行世貿分行156-10-001003-8

3.存儲專戶: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 424-10-003989-8

(十三)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認股繳款期間:

(1)員工認股繳款日期:100年9月2日至100年9月5日

(2)詢價圈購繳款日期:100年9月5日。

(3)公開申購繳款截止日:100年9月5日。

(4)詢價圈購期間:100年8月26日至100年8月31日。

(5)公開申購期間:100年8月29日至100年8月31日。

(6)特定人認股繳款日期:100年9月6日。

(十四)主辦承銷機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及索取方式:本公司公開說明書除依法分送主管機關陳列外,另陳列於本公司所在地。索取方式:請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查詢。

(十六)本次現金增資預計於股款募集完成後,擬先行以股款繳納憑證劃撥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集保帳戶,股東不得請求交付股款繳納憑證。增資發行新股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以無實體發放,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三、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財務報表若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

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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