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寶來寶來基金2011年Q4未達收益分配將不予分配收益

鉅亨台北資料中心

公告事項:

(一)根據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本基金B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以每季結束日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每季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經理公司不予分配。如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已達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標準,經理公司得於每季結束日後,決定可分配之收益總金額,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扣減該決定分配之收益總金額後不得使該季結束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價值低於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新臺幣壹拾元,惟當季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併入以後之可分配收益。前述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分配之。

(三)經查本基金100 年12 月31 日收益評價日之基金收益分配評價結果,未達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收益分配標準,因此100 年第4 季本基金將不予分配收益。


文章標籤

section icon

鉅亨講座

看更多
  • 講座
  • 公告

    Empty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