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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0/05/0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黃介青,本公司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
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黃介青,本公司副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廣州市曜亞貿易(有)公司監察人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363號1305、1310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醫療器材銷售及維修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100%持有之孫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
損益。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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