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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盼檢善用警調公權力偵辦

鉅亨網新聞中心

檢察官吳巡龍不滿最高法院作出「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的決議靜坐,最高法院發新聞稿表示,對吳巡龍檢察官的行為深表遺憾。

最高法院指出,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負責審酌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如果有罪證據足夠,就依法定罪,證據不足則應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這是法治國原則的基本內涵,更無法院天平向被告傾斜的疑慮。因為檢察官有指揮警調機關,調查證據的公權力作後盾,相較於被告個人的孤立無援,在程序法上的武器顯然不對等。


為了讓被告不至於沒有防衛能力,有罪的人不至於被過度處罰,才有「無罪推定」、「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等規定,並對重罪嫌疑的被告,強制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這些規定的目的,無非在避免剝奪被告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並保障人民受到公正合理的對待。

最高法院強調,實現正義,保障人權,是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價值信念,不可鬆動。最高院堅信,決議對人權的保障及正義的實現必定有助益。更懇切籲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善用指揮警調的公權力,詳予偵查,提出證明被告有罪的確實證據,並在法院審理中,依法聲請調查證據、詰問及辯論,讓案件早日定讞,正義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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