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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控股股東投票表決不能出爾反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5 09:37


最近,銳奇股份(300126,股吧)中期利潤分配方案遭股東大會否決一事在投資者中引起較大非議。甚至有投資者準備起訴該公司董事長吳明廳。

何以如此?原來在該公司9月11日下午召開的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上,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同時又是公司董事長的吳明廳投資否決了公司中期的利潤分配預案。而早在今年6月23日,該公司戰略委員會向董事會提議公司進行中期“10轉15”的分配方案。公司戰略委員會5名董事均承諾:在董事會審議上述利潤分配預案時投贊成票。而作為該公司的控股股東及董事長的吳明廳就是該公司戰略委員會的主任。因此,吳明廳否決該公司中期利潤分配預案,有出爾反爾之嫌。


對此,銳奇公司方面的解釋是,公司董事長否決利潤分配預案是基於業績方面的考慮。該公司的有關人士稱:“戰略委員會在提議高送轉方案時,對公司中報業績預計比較樂觀。沒想到經過審計后,公司上半年凈利潤不到兩千萬,下滑幅度接近一半,在這種情況下再推高送轉是不合適的”,為此,該公司董事長選擇在股東大會投反對票。

銳奇公司的說法是很難讓人接受的。畢竟該公司推出中期利潤分配預案的時間是在6月23日,此時上市公司上半年的業績基本上可以見分曉了。這時候的業績預計與實際業績數據通常都不會有太大的差距。即便出現業績下滑,公司董事長也應該已是“心中有數”的。

而且即便出現公司業績下滑的局面,這其實與該公司中期是否實施“10轉15”股的分配方案並無必然聯系。因為“10轉15”股的分配方案是一種股本轉增方案,是可以不受利潤下滑因素影響的。在a股市場,有不少公司就是在業績下滑甚至是在業績虧損的情況下,實施股本轉增方案的。因此,業績下滑並不能成為吳明廳出爾反爾的理由。

個人以為,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投票權的表決問題上必須奉行誠信原則,尤其是在事關公眾投資者切身利益的事項問題(如利潤分配預案的表決)上,控股股東更不能出爾反爾。因為這種失信於人的做法,可能給公司、給投資者甚至是給市場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比如,從公司方面來說,董事長在投票表決權問題上有違誠信的做法,這不僅直接損害了公司董事長的個人形象,而且也直接損害了公司的形象。比如在銳奇公司中期利潤分配預案的表決中,不僅董事長吳明廳失信於投資者,而且銳奇公司的誠信也受到質疑。並且這種不守誠信的做法,勢必影響該公司的投資者關係,將公司及董事長置於投資者的對立面。

又如,從投資者的利益來考慮,吳明廳在表決權問題上這種失信的做法,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畢竟不少投資者買進該股票就是奔著高送轉而來,尤其是在經歷了前期股市暴跌的情況下,該公司股價的跌幅超過了70%。投資者就盼著該公司能夠實施“10轉15”的高轉增方案來提振股價,減少損失。但吳明廳卻否決了高轉增方案,直接破滅了投資者的減虧夢,甚至因此還導致公司股價連續兩個跌停,使得投資者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不僅如此,這種有違誠信的表決還很容易帶來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比如,通過發布高送轉預案來配合機構的炒作與出貨,而在股票下跌之后,又通過否決高送轉方案來打壓股價,為機構投資者或利益中人逢低進貨創造條件。

因此,控股股東在投票表決權問題上必須奉行誠信原則。而對於銳奇公司董事長吳明廳這種有違誠信地行使表決權的做法,建議監管部門及時介入,查明真相。同時,監管部門有必要及時完善相關的表決制度,對於控股股東因為有違誠信表決給公眾投資者帶來損失的,應由控股股東賠償投資者損失。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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