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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罩:更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執行申請買回101年度第二次庫藏股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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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罩:更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執行申請買回101年度第二次庫藏股事宜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29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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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29,858,87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1/08/29~10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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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9.00~1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182,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00916-1001115買回4201000股

1001123-1001219買回6000000股

1001220-1010219買回1781000股

1010528-1010727買回4182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9)100/09/16-100/11/15預定買回股數6,000,000股,實際買回普通股4,201,000股,未執

行完畢原因:維護股東權益及市場機制。

(21)100/12/20-101/02/19預定買回股數6,000,000股,實際買回普通股1,781,000股,未執

行完畢原因:維護股東權益及市場機制。

(22)101/05/28-101/07/27預定買回股數6,000,000股,實際買回普通股4,182,000股,未執

行完畢原因:維護股東權益及市場機制。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事錄

壹、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星期三)

貳、時間:下午二時

參、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創新ㄧ路11號(台灣光罩二廠七樓會議室)

肆、出席董事:陳碧灣、郭廷群、沈茂添、劉典瑞、林良桔

伍、列席監察人:陳璧榮、林允山

其他列席人員:廖勝福(財務主管)、袁宜鈴(稽核)

陸、主席:陳董事長碧灣

柒、記錄:廖勝福

捌、報告事項:

一、前次會議討論事項已依決議事項辦理。

玖、討論及決議事項:

一、案由:本公司為維護公司股東權益,擬辦理一百零一年度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

份,

提請 討論。

二、說明: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管會所頒行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

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一百零一年度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訊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本公司依法可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

新台

幣1,129,859仟元,本次計劃買回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72,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1年08月29日起至101年10月28日止。

預計買回6,000仟股,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

2.22%。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9元至12元之間,惟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

格下限時,仍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買回申報需函

送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

見。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

財務狀

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詳附件一)。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拾、臨時動議:無

拾壹、散會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1年08月29日第九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101年08月29日起至101年10 月28 日止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本公司股份﹙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二二﹚,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百分之三.六七,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前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二、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碧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認為本次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

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影響。

且所定買回股份價格具合理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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