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日报:ECFA不宜逐条审查
中评社台北7月4日电/中央日报网路报今天的社评说,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日前经海基、海协两会完成签署,即将送“立法院”审议,但对应采ECFA包裹表决或是逐条审查方式,非但朝野立场相左,马英九与王金平院长也意见不一,未来如何发展?颇值重视。
社评说,过去两岸协议都不须经“立法院”审议即可生效,但这次ECFA是历来规模最大、项目最广、影响也最为深远的一项协议,不仅加速促进双方经贸交流,也将使两岸关系迈入新的里程,所以马英九先前即主动指示,两会签署后应送“立法院”审议,尽速完成立法程序。问题是,既无前例可寻,如何审议ECFA?本身就成为争论焦点,究竟要逐条表决?还是只能全本表决?各方意见相当分歧。
根据马英九的说法,ECFA不是条约,但应比照条约审议,只需“立法院”二读通过,不应逐条审查或修正;而王金平院长则强调,ECFA属于两岸之间的协议,不是条约案,如何审查需要朝野协商决定;他虽认同不能修改ECFA,但“立法院”可以提出“修正意见”。表面看来,马王之间的歧见,似乎只在于ECFA是否比照条约审查意见不同,其实争议远不只此。
社评说,就事论事,条约是国家与国家签署的书面协定,两岸之间目前既未相互承认,所以双方签署的协议,当然不是条约或准条约。不过,由于ECFA不仅在形式上类似条约,在实质上也对双方有拘束力,因此在法律上虽然不能视为条约,却也没有禁止比照条约处理。
从法理上来看,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立法院”除法律案、预算案,应经三读会议决外,其余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均经二读会议决之。ECFA既非法律案,也不是预算案,更不是“修宪”案,所以不管它是否为条约,其实都只须经二读会议决。
其次,需不需要逐条审查,主要关键在于能不能逐条修正。立法部门对行政部门提出的双边条约,固然有审查的权力,但只能表示可否,而不能逐条修正,也就是说,如果立法部门认为特定条文违反国家利益或是窒碍难行,要求行政部门修正时,行政部门只有对外重启谈判一途,别无其他的选择。其所以如此,主要就是条约内容环环相扣,如果修改部分,很可能就会牵涉整体;同时,条约涉及双方,也不是任何一方可以片面修正就能确定内容,所以立法机关只能就全案同意或反对做选择,而不能逐条表决修改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就正是如此规定。
社评说,就实务来看,全世界目前签署两百七十六个自由贸易协议(FTA) ,其国会都是就通过或否定进行表决,没有一个国家逐条讨论,何以台湾非要打破国际惯例?再说一旦条约或协议签署之后,“国会”又要逐条修正,以后还有哪个国家愿意冒着签了又变的风险,跟台湾洽谈FTA呢?
更重要的是,“立法院”比照条约审查ECFA,其实正是要确立维持两岸现状,诚如马英九所说,“此举可回避两岸政治敏感,不用碰触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却能找出双方可以接受,又不伤尊严的方案”。
社评说,总之,我们虽然高度尊重“国会”自主,却认为“立法院”也必须依法行事,朝野协商更不能违反法律规范,逾越立法与行政的权力分际;对于事关全民的ECFA,“立法院”固然应该严格审查,但必须采取“广泛讨论,整本表决”的方式,而不能逐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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