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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光群雷射: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光群雷四) 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8/31

2.公司名稱: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光群雷四)將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發

行屆滿二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之前

30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財團法人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105年9月14日至105年

10月17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

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

(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0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5年9月14日起至105年10月17日止,逾期恕不受理。(郵寄

辦理以郵戳為憑)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

回。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5/10/17(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

(3)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2.01%。

(4)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債權人得自賣回權行使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105年9月13日)

起至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止(105年10月14日),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即可。

(5)本公司將於105/9/14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以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

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6)本公司將於105年10月26日依集保提供交易券商之銀行帳號採匯款方式給付。

(7)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未達新台幣20,000元,不扣取補充保險費;新台幣

20,000元(含)以上,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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