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達:澄清媒體有關本公司之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6款
1.傳播媒體名稱:中時電子報
2.報導日期:105/08/23
3.報導內容:
「奧運轉播台灣區總代理的愛爾達,付出了歷年最高轉播授權金3.5億元....等內容」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有關媒體報導愛爾達之相關營運數據,係為媒體自行推估臆測,特此澄清。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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